报名须知
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录机关负责。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招考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等有关资格条件问题,由各招录机关负责解释(咨询电话见职位表)。
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8月至2005年8月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8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备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工作过。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人社厅发〔2010〕59号文件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因工作单位变化中断的时间可以累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现役军人;(8)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9)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10)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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